法制網訊 記者席鋒宇 在分組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時,孫志軍委員建議,法律應該明確醫葯、食品、保健品的審查主體。
  孫志軍說,草案規定,醫葯、食品、保健品要經過有關部門審查同意。但目前的規定責任主體不明確。由誰來審、出現問題怎麼辦,這些內容都未曾納入法律規定。應該進一步明確哪些審查部門和機構有審查批准權以及審批後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原標題:孫志軍委員建議 明確醫葯食品廣告審查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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